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征期日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31
摘要:为更好服务纳税人,青岛市地税局制定了2015年征期日历,作为服务纳税人的一项便民措施,现予以发布。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征期日历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更好服务纳税人,青岛市地税局制定了2015年征期日历,作为服务纳税人的一项便民措施,现予以发布。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2015年征期日历
月份 申报期限 税种
1月 1-19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1-30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30日 申报缴纳2014年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2014年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额
2月 1-16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3月 1-16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1月1日到3月31日 2014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或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收入发生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4月 1-20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5月 1-20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1月1日到6月3日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月 1-15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7月 1-15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8月 1-17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9月 1-15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10月 1-26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11月 1-16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12月 1-15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核定征收印花税
涉及地税应纳税(费)款零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备注:
1.纳税人在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实行季度预缴(征期为每年1、4、7、10月),年度汇算清缴。
2.此表内所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包含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此表未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期和入库期。
4.此表未包括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申报期和入库期。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5.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集中征收期,为7月1日至9月30。
6.如遇临时调整,请以发布的通知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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