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提示

来源: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作者: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5-01-22
摘要:江苏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走出去 企业税收服务提示及内容 随着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其对外投资合作取得跨越式发展, 走出去 企业不断增加,因此加强 走出去 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也成为税务部门一项重要工作。为了更好的帮助...

三、申请相互协商程序,解决国际税务争议
相互协商程序是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缔约国之间相互协商税收问题所应遵循的规范化程序,是一种解决国际税务争议的国际法程序,是处理国际税务争端的有效途径之一。当“走出去”企业发现或认为缔约对方国家(地区)所采取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56号)规定的程序,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并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协商解决,通过政府间的正式接洽来解决税务争端和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

【案例参考】
境内A公司是一家实力雄厚的民营科技企业,20多年来已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100多个分支机构,并成为全球领先的电信供应商,但是2009年,一个税务问题却险些让该公司在R国的发展折戟沉沙。原来,为了避免被国外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A公司经过税收筹划,在R国采用了“由当地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总机构签订商品销售合同”的经营方式,以规避双重征税。但是2009年2月,R国某基层税务分局却认定中国公司在R国构成常设机构,要求其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和滞纳金等共计2000多万美元。

A公司虽然委托了国际知名中介机构积极抗辩,并诉至R国法院,但收效甚微。国内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A公司的处境后,对其境外税收争议焦点作了认真分析,建议A公司按照税收协定和《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启动两国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磋商。

最终,经过两国税务机关多个回合的谈判,R国税务局于2009年11月底复审裁决撤销原判罚,使A公司避免了近2亿元的损失。

【政策链接】
1、我国居民在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如遇在解释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怎么办?
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公告规定,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一)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二)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三)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四)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五)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六)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2、在国外建筑工程、提供劳务需要注意什么?
在与我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建筑工程、提供劳务需要注意协定中关于构成常设机构时间的规定。

生产经营所得,即经营取得的利润,只有企业通过在该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取得的利润才在该国纳税。也就是说,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不在该国纳税。例如,我国的企业在外国做建筑,承包工程、安装设备等,一般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才构成常设机构。也就是说,不超过6个月的,在该国不纳税。

四、了解出口退税政策,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
“走出去”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如果用机器设备进行投资,或者向境外设立的企业出口货物,应及时向我国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申请出口退税。

【案例参考】
2011年,境内A公司通过输出生产线在M国投资建立工厂,生产线在国内采购组装后出口。由于财会人员对出口退税政策不熟悉,又未及时咨询税收政策,在海关报关出口后未及时办理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主动上门为企业办理了出口退税。仅此一项,这家公司就享受到14万元的退税。

【政策链接】
1、公司在走出去过程中有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的情况,请问哪些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在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

2、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办法是什么?
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3、出口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如何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设备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
(4)《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企业是生产企业,企业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出口,能否退(免)税?
可以。生产企业用于对外援助、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以及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作为视同自产货物,可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