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设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条款修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5-9-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将全文中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修改为“天津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一、 新设发票种类 (一)《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 《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设置为一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44.5mm×152.4mm,发票代码11200XX6YY21(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 (二)《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设置为单联定额发票,面额壹元,使用防伪水印纸印制,印色为棕色,套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42mm×100mm,发票代码11200XX6YY22(XX代表印制年份,YY代表批次)。 二、 发票使用范围 上述增设的两种普通发票,仅限于经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批准,在天津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 发票防伪措施 《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中文发票名称下方横线使用微缩字母组合而成,在10倍放大镜下可清晰看到字母组合;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有“SW”字样水印图案线,“SW”水印图案呈有规律分布;发票背面印制防伪团花,使用“天津国税发票解锁片”可看到“津”“税”“J”“S”字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天津市客运出租行业专用发票》票样 2《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票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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