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三证合一”变更公司税号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人气: 时间:2016-02-14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三证合一”变更公司税号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我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6日作了“三证合一”变更(见附图),我公司税号变更为“******************”。

为便于新规定在我公司生产经营中顺利对接,经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我公司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启用新税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号变更流程规定:纳税人税号变更前,应将所有已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在税号变更后,所取得发票的公司税务代码应为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进项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二、已取得的进项发票受理截止日期: 2016年2月26日。对已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应按公司进项发票管理流程在此之前交给公司财务部,否则,发票过此时点将不能认证。

 三、发票更换:在2016年2月25日前,客户有需要更换发票的,务请尽量提前与财务部联系更改。同时,已开出的发票,要提醒客户拿到本公司发票后,尽快使用发票。

四、本公司将在2016年2月27日到3月1日期间停开发票,请各位同事提前与用户沟通好。

特此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政策——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

小陈税务点评——

该通知主要的根源在:三证合一后变更了税号,至于进行三证合一登记后什么时候去税务机关变更税号及相关数据,各地方的政策不一样,但是有一点是统一的:

1.三证合一登记后,去税务机关变更税号、升级或更换税控盘及相关数据后,公司的税号就发生变化了;

2.需要做的工作:

(1)纳税人税号变更前,应将所有已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即对已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原税号)全部认证完;

厦门国税官方答疑——

三证合一后,我公司税号变更为18位,那请问我公司原来没认证的15位税号的进项发票还可以认证吗?如果认证不了怎么办?另外,对于我司用之前税号开出去的专票,购买方可以认证吗?

1、税号变更后,原来没认证的15位税号的进项发票不能再进行认证,请企业退回重开。

2、企业在税号变更前开出的专用发票,购买方可正常认证。

广西国税官方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税号进行变更前,应将取得的旧税号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

(2)所取得新发票的公司税务代码必须为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的税号;

(3)没有税务登记证一说了,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一份近期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当地国税局网站上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记录等。

附另一对外开票通知: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要求,2015年10月1日将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目前各省市部分企业已将三证合一,但由于管理方式不同,部分省市2015年10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虽已三证合一,但仍在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省市在进行三证合一的同时即开始使用18位信用代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各省市三证合一管理方式的差异,我企业要求已经使用18位信用代码的企业需及时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无法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的认证企业,请提供一份近期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以避免由于滞后上传新信息而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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