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社会组织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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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3-22
摘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进行明确,进一步推进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0月1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进行明确,进一步推进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只涉及工商、税务、质检三部门对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处理,在其他部门登记的纳税人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自2016年起所有组织开始实行新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因此,原有对社会组织的税务登记流程和15位的纳税人识别号无法继续使用。
通知明确,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通知指出,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份,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等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
通知强调,与民政部门联合开展“三证合一”试点的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登记信息,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和登记文书材料,并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改革试点稳步推进。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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