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2-29 税屋提示—— [条款修订]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要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我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屋提示——“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9日 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发布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对我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认证。纳税人登录浙江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s://fpdk.zjtax.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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