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记帐凭证上有摘要为非生产用电进项税额转出记录,根据取得发票上记载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这种情况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2000-05-16)第十条“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规定,企业因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依法不得抵扣的,则应依法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并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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