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在会计核算中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收入。 2、数据来源:本行的数据来源于计算所得,其金额为第18行“固定资产盘”、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第22行“罚款净收入”、第23行“其他”等等基础上的加和数。用公式表示则是:第17行“营业外收入”=第18行“固定资产盘”+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第22行“罚款净收入”+第23行“其他”。 十八、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在经常化、制度化的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2、数据来源:本行的数据应当根据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的固定资产盘盈数。 十九、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但是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固定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也不在此行反映。 2、数据来源:该行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3有关税收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即财税字[1997]77号文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实现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 2、数据来源:本行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确认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 3、有关税收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纳税人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应当确认的收益=纳税人收到的补价-纳税人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纳税人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二十一、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无形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在此行填报和反映。 2、数据来源:本行的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的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 3、有关税收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即财税字[1997]77号文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第22行“罚款净收入”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净收入。 2、数据来源:本行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反映的罚款净收入。 二十三、第23行“其他” 本行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中除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和罚款净收入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二十四、第24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在会计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而在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 2、数据来源:本行的数据来源于按照本表计算所得的数据,其金额为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第29行“其他”等项目的合计数。用公式表示即为:第24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第29行“其他”。 二十五、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因债权人的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 2、数据来源:本行数据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本公积科目中,因债权人的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而确认的资本公积金额。 3、有关税收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其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十六、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2、数据来源:本行数据来源于纳税人在会计核算通过“资本公积”科目反映的因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3、有关税收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其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2)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即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或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二十七、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接受捐赠各项资产的金额,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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