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第12行“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填报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须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数据来源:本行数据来源于计算,即为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等三行的数据合计数。用公式表示即为:第1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十三、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要求:填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2、.数据来源:根据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成本进行计算后填报。 企业所得税中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数据来源于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应分析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账户的明细科目后填报。 3、有关税收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即财税字[1996]079号文的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价。 十四、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 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不在本行反映,而应当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中进行反映。 2、数据来源:本行的数据计算和调整确定。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在会计核算时,不涉及补价部分,直接结转该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中将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分解为销售和投资、分配、捐赠或抵偿债务等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处理。数据来源于不涉及补价部分该非货币性资产,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3、有关税收政策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2000]11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3)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即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文的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即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十五、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1、填报要求:纳税人应当填报除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以外,其他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需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让与转移行为。 2、数据来源:根据纳税人全年所发生的有关商品或劳务的转让与转移业务,按照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和计算确定。 十六、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 1、填报说明:纳税人应当填报营业外收入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此行的数据将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一行的数据源,两者完全一致。 2、数据来源:本行的数据来源于计算,其金额为第17“营业外收入”与第24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两者的合计数。用公式表示即为: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第17行“营业外收入”+第24行“税收上应确认的 其他收入”。 十七、第17行“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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