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企业。 【享受内容】 生产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时间】 该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申报时点】 月度、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办理材料】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材料。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 【政策案例】 某企业主营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内伤残人员专门用品,该企业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且该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的各项免税条件,则对其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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