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弄混了,此「修」非彼「修」!

来源:何广涛 作者:何广涛 人气: 时间:2016-08-20
摘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二条 的规定, 修理修配 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 货物 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货物是指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的应税项目注释, 修缮服务 ,是指对建筑物、构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的规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的应税项目注释,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可见,「修理修配」属于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范的劳务,适用税率17%,除小规模纳税人外,没有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而「修缮」则属于建筑服务,适用税率11%,除小规模纳税人外,一般纳税人在「清包工」、「甲供料」及「老项目」等三种情形下,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不动产附属的设备(如消防、电梯、空调等)进行保养、检修、维修,应该适用哪个税目呢?
 
根据税总2016年第15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由此可见,15号公告把上述材料和设备视为不动产实体的构成部分,对其的维修保养,适用税目为修缮服务,而不是修理劳务
 

一句话总结:有形动产的修理,适用17%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不动产及构成不动产实体设备的维修,适用1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特定情形适用3%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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