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公司是一家从事竹木家具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年底将近,公司为了扩大销量,应本省某市竹木家具行业协会的邀请,拟于去年12月中旬参加由竹木家具协会举办的展销会,在展销活动中需要使用发票,公司将向展销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但对于省内跨地区从事临时经营申请领购发票是否要缴纳发票保证金规定比较模糊,希望能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35号)规定,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税务机关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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