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双方需在2、3、5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的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1
摘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征纳双方需要分别在2、3、5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   一、税务机关   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规定,征纳双方需要分别在2、3、5日内办理的涉税事项如下:

  一、税务机关

  1、《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当事人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三、其他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