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可选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121号:铁路旅客运输不得简易计税。公共交通不包括铁路(高铁)、航空、游轮、邮轮】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3%。【财税〔2016〕36号。类似于软件产品税负超3%即征即退】 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财税〔2016〕36号】 4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财税〔2016〕36号。财税[2013]106号: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继续缴纳营业税】 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财税〔2016〕36号】 6 一般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扩展为“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不开专票】 6.1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财税[2008]170号】 6.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 6.3 第一批上海营改增试点,2012年1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财税[2011]111号 6.4 第二批营改增试点地区,试点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2]71号 6.5 2013年8月1日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财税[2013]37号 6.6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6.7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2012年第1号公告 7 清包工、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建筑服务,3%【财税〔2016〕36号】 7.1 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7.2 【承接建筑项目时为小规模,建设过程中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由于面临税负上升,老五建议税务总局将此类项目纳入简易计税范围。比照2012年第1号公告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 8 销售外购老不动产(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自建老不动产,5%【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9 房地产企业出售其开发的老项目, 5%【财税〔2016〕36号】 9.1 房地产企业出租其开发的老项目, 5%(出租2016.5.1开发新项目,一般计税11%)【财税[2016]68号】 10 出租老不动产、老土地(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0.1 老高速公路通行费,5%减按3%【财税〔2016〕36号】 10.2 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5%。【财税〔2016〕47号】 11 至2015年底,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3%【财税[2014]43号】 12 现行旧货政策。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销售额×2%=含税销售额/(1+3%)×2%【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3 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简易计税3%。【财税〔2016〕46号】 14 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清单)取得的利息收入,简易计税3%。【财税〔2016〕46号】 15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差额纳税,扣除代付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按照简易计税5%。【财税〔2016〕47号。疑为照抄财税[2003]16号不懂新法,劳务公司不是代付工资社保。劳动合同法: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接受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提供劳保、支付奖金福利。】 16 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简易计税5% 17 安全保护服务,扣除代付工资、福利、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差额简易计税5%。小规模纳税人也可全额简易计税3%。【财税[2016]68号:安保比照劳务派遣】 18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不包含代发工资代缴社保,差额简易计税5%【财税〔2016〕47号:人力资源外包按经纪代理服务、不按人力资源服务】 19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减去土地原价、差额简易计税5%【财税〔2016〕47号】 20 老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简易计税,按照5%。【财税〔2016〕47号】 21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可以简易计税3%【财税[2016]68号】 22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财税[2016]140号 23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选简易计税3%。财税[2016]140号 24 提供(二十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财税[2016]140号 25 物业管理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扣除支付的自来水水费,按简易计税依3%征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试点一般纳税人兼有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简易计税的,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6〕36号已删去】 简易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从以后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除了建筑,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出租土地,尚未执行完毕的老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可按项目适用简易计税,其他均按业务分类适用简易计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3%、5%两档征收率 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扣除购置原价,按照5%的征收率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自建无销售额扣除项】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 4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5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扣除购置原价,按照5%的征收率 6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 7 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 个人出租住房,简易计税5%,减按1.5% 9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财税[2016]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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