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8-04-27
摘要:引言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 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是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收政策确定性和透明度而搭建的常态化政策解读平台。 解

主持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罗天舒

  感谢林司长的解读。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来到现场的纳税人和基层同志提问。首先请这位同志。提问前请先介绍一下自己。谢谢!

第二项:现场解答

  谢谢,我是来自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我们是一家商贸企业,之前并没有达到一年80万元的销售额标准,但为了方便开票,我们自愿选择登记成了一般纳税人。请问林司长,像我们公司这种情况,这次能否转登记成小规模纳税人?[2018-04-27 09:13]

  [林枫]

  感谢提问。此前自愿选择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企业,属于本次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当然,如果要进行转登记,还要看应税销售额的情况,也就是说还要看你们公司在申请转登记前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了500万,如果未超过500万,就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8-04-27 09:16]

  [罗天舒]

  请继续提问。请这位举手的同志提问。[2018-04-27 09:16]

  [现场观众]

  大家好!我是来自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我们关注到,总局发布的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了,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那么我想请问林司长,我们有一些建筑服务是简易计税项目,在税率调整后如果补开发票,也是要按照11%的税率补开吗?

  [2018-04-27 09:16]

  [林枫]

  谢谢您的提问。18号公告第九条里面关于补开发票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受税率调整影响的事项,未受税率调整的该怎么补开还怎么补开。具体到你刚才说的这个情况,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11%税率计税的建筑服务,如果在税率调整后需要补开发票,应该按照11%的税率补开发票,如果是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并未受此次税率调整的影响,如果需要补开发票,无论何时,还是按照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进行补开。[2018-04-27 09:17]

  [罗天舒]

  请继续提问。请工作人员把话筒递给那位同志。[2018-04-27 09:17]

  [现场观众]

  大家好!我是来自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的方顺清,请问林司长,按季纳税的一般纳税人在季度中期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应该什么时候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2018-04-27 09:17]

  [林枫]

  谢谢,在基层一线确实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的“下期”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对于按季纳税的情况,下面我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比如纳税人在5月份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是按季纳税,因此,这个纳税人在二季度,也就是4-6月份,仍应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计税,并在7月申报期最后一次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申报。自7月1日开始,其身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018-04-27 09:19]

  [罗天舒]

  谢谢林司长的解读和回答。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为促进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制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几个地区实施。

  下面,请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结合财税〔2018〕22号文件,解读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2018-04-27 09:20]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做一介绍。[2018-04-27 09:21]

  [叶霖儿]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包括由国家统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第一支柱”;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投保、共同负担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也就是“第二支柱”;以及主要由个人负担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也就是“第三支柱”。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起步时间等因素,各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发展情况不一,第二、三支柱发展相对较慢。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在调动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趋势、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2018-04-27 09:23]

  [叶霖儿]

  二、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基本思路

  试点政策采取递延纳税模式,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积累、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即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在缴费环节缴费支出可按照一定标准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在积累环节对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在领取环节,可享受低税率优惠。

  具体方式是:

  在缴费环节,纳税人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其缴费支出可以按照一定额度给予扣除,这样直接减少了个人当期应纳税额,减税效果立竿见影。

  在积累环节,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由专业的保险公司运营,投资收益稳健,账户权益长期增值。试点政策对这一阶段的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直接增加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收益。[2018-04-27 09:25]

  [叶霖儿]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按照“其他所得”计税,对其中25%的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减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最后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仅为7.5%,大大低于该项目所对应的20%法定税率。之所以这样设计税率,一方面是通过低税率鼓励人民群众积极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方式提高自己的养老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参保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领取环节的税率要考虑这几个所得项目的税率水平,同时适当降低,体现税收政策的照顾。[2018-04-27 09:26]

  [叶霖儿]

  (二)什么是个人商业养老账户和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试点地区纳税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即可享受试点政策。其中: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符合规定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是为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账户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的管理要求,由保险公司按照“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原则开发设计出来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采取名录方式管理,具体产品指引将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届时,纳税人可参考指引购买相关养老保险产品。[2018-04-27 09:27]

  [叶霖儿]

  (三)试点时间和地区

  试点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省(含厦门市)、苏州工业园区几个地区开始实施,试点时间暂定为一年。试点政策执行过程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部门将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统筹研究将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的问题。[2018-04-27 09:28]

  [叶霖儿]

  (四)政策适用对象

  适用试点政策的纳税人主要分两类:

  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以扣缴单位是否在试点地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判定标准,不受纳税人的实际工作地等因素影响。

  另一类是在试点地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这种情况下,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作为是否属于试点地区的判定标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同时从两处及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政策,不能重复享受。[2018-04-27 09:30]

  [叶霖儿]

  (五)具体政策内容

  1.缴费环节:

  试点地区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1)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

  首先,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根据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

  其次,税前扣除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的原则,也就是说要把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月保费金额再作比较,其中较低的金额,就是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

  为了及时享受试点政策,纳税人应在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后尽快将凭证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按照上述标准进行扣除。[2018-04-27 09:32]

  [叶霖儿]

  举例:

  张三在福州某单位工作,2018年6月购买符合条件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每月缴费800元,7月初取得缴纳保费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马上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假设张三7月份工薪收入共计13000元,8月份工薪收入20000元,那他税前扣除金额是多少?

  分析:张三在7月初取得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并提供给扣缴义务人,那么他从7月份开始就可以享受试点政策,但是随着工薪收入每月可能发生变化,扣除金额也会相应不同。

  以7月份工薪收入为基数和1000元计算比较,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3000*6%=780元,低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780元。由于扣除金额是限额内据实扣除,所以还需要用780元的扣除限额和张三实际缴纳的月保费金额比较。800元的月保费金额大于780元,最终张三7月份可以在税前实际扣除780元。

  8月份,张三工薪收入变为20000元,则20000元*6%=1200元,高于1000元,所以他的税前扣除限额是1000元。而他实际缴纳的保费800元低于1000元的扣除限额,最终张三8月份可以在税前实际扣除800元。[2018-04-27 09:37]

  [叶霖儿]

  (2)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首先,和取得前一类所得的纳税人一样,也要计算出可以税前扣除的限额。由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年计税,所以根据纳税人当年收入的6%,和12000元标准进行比较,其中金额较低的那个就是允许扣除的限额标准。

  其次,也要把计算出的扣除限额标准和实际支付的年保费金额作比较,选择里面较低的金额,得出实际可在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扣除。

  在享受政策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在取得信息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后,可以自行计算扣除金额,在年度申报时税前扣除。[2018-04-27 09:37]

  [叶霖儿]

  2.积累环节

  积累环节养老资金账户封闭运行,产生的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3.领取环节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个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试点政策对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比例税率计算纳税,相当于总体税负的7.5%。相应税款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举例:

  张三长期购买符合条件的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假设退休后按月领取,每月领取金额为2000元,则他每月应缴税款为2000*75%*10%=150元,直接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2018-04-27 09:37]

  [罗天舒]

  谢谢叶司长的解读。下面仍是提问环节。有请这位同志。[2018-04-27 09:38]

  [现场观众]

  叶司长好!我是来自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的张丹。请问叶司长,财税22号文件中说的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具体是什么意思?[2018-04-27 09:38]

  [叶霖儿]

  谢谢你的提问。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同一类型的所得,比如两处工薪,或者同时取得两种不同类型的所得,比如既有劳务报酬所得、又有工薪所得的,只能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其中一家扣缴单位,就一个所得项目计算扣除限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对纳税人同时取得两处及以上所得的情形,无论是哪一方的扣缴义务人都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难以准确计算扣除限额;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出现两边都扣除、纳税人重复享受政策等问题,以体现政策的公平性。[2018-04-27 09:39]

  [罗天舒]

  谢谢叶司长的解读和回答。

  为更好地适应国际税收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对税收协定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作出明确。

  接下来,请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讲解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政策,然后回答大家的提问。[2018-04-27 09:41]

    相关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辅导现场实录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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