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8-04-27
摘要:引言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 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是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收政策确定性和透明度而搭建的常态化政策解读平台。 解

  [蒙玉英]

  (四)公告最后一部分是关于合伙企业在我国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

  OECD曾于1999年发布报告,对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提出了政策建议,其主要规则是,当缔约一方将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体并对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在合伙人层面征税时,缔约另一方应将合伙企业从本国取得的所得中归属于对方居民合伙人的部分视为由对方居民合伙人取得,并给予协定待遇。2010年,OECD将上述政策建议纳入了范本注释。对此,有一些OECD国家选择直接遵循OECD报告和范本注释的规定,但也有一些OECD国家坚持,OECD报告和范本注释中关于合伙企业的规定只有在明确纳入协定条款以后才可以适用。为了给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BEPS第2项行动计划成果建议,2017年版OECD税收协定范本已将有关内容纳入了协定范本条款,为各国今后新签署或修订税收协定提供了参考。

  11号公告基于我国合伙企业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条款的规定,明确了合伙企业在我国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2018-04-27 10:04]

  [蒙玉英]

  1.对于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合伙企业,其适用税收协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其合伙人应是缔约对方居民。因为,对于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其合伙人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同时,税收协定一般规定,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因此,对于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合伙人,如果其是缔约对方居民,则应属于税收协定适用的范围。

  第二,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被缔约对方视为该合伙人的所得。是否满足该条件,一般取决于缔约对方(即合伙人的居民国)国内法。比如,在缔约对方国内法将我国境内合伙企业视为税收透明体时,一般会将该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视为由其居民合伙人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该合伙人在我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可以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国内法将我国境内的合伙企业视为非税收透明体时,则一般不会将该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视为由其居民合伙人取得,在这种情况下,该合伙人不能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2018-04-27 10:05]

  [蒙玉英]

  2.对于设立在中国境外的合伙企业,公告明确了在我国适用税收协定的条件,即在税收协定条款没有做出不同规定的情况下,境外合伙企业应是缔约对方居民,才能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

  由于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不适用我国合伙企业法,因此不适用该法规定的“先分后税”的规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属于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合伙企业,因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的排除范围。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其合伙人不直接是我国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在适用税收协定时,除非协定另有规定,否则,只有当该合伙企业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协定待遇。如果根据缔约对方国内法,合伙企业不是其居民,则该合伙企业不适用税收协定,也不能以缔约对方居民合伙人的名义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2018-04-27 10:05]

  [蒙玉英]

  但是,在税收协定条款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遵循税收协定条款的规定。比如,2013年签署的中法税收协定第四条对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中法协定,如果一项所得是通过在法国设立的合伙企业从我国取得,且根据法国的税收法律,该所得被视为由法国居民合伙人取得,则可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而不需要考虑我国国内法是否将该笔所得视为由合伙人取得。对于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没有上述类似条款的,不能套用中法协定的规则。

  [2018-04-27 10:06]

  [罗天舒]

  谢谢蒙司长。接下来是提问环节。请这位同志提问。[2018-04-27 10:06]

  [现场观众]

  谢谢。大家好!我是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总局发布的2018年第11号公告规定,关于劳务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六个月的按183天执行,11号公告4月1日起施行。但如果是4月1日以前比如2月1日来华提供劳务,相应的时间要如何计算?是按6个月标准判定还是按照183天标准判定?

  [2018-04-27 10:06]

  [蒙玉英]

  谢谢提问。11号公告规定,“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该规定是对税收协定执行口径的进一步统一和明确,因此如果2月1日来华,也适用上述规定,即按照183天标准判定。

  [2018-04-27 10:07]

  [罗天舒]

  谢谢,请继续提问。请这面这位同志。[2018-04-27 10:08]

  [现场观众]

  大家好!我是来自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的黄海琳。我的问题是关于设立在中国境外合伙企业适用协定的问题。如果合伙企业不是对方国家税收居民,但合伙人是该国居民,是否可以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2018-04-27 10:09]

  [蒙玉英]

  谢谢你的提问。对于设立在境外的合伙企业,除非协定另有规定,否则,只有在合伙企业本身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如果合伙企业不是对方居民,即使合伙人是缔约对方居民,也不能享受协定待遇。[2018-04-27 10:09]

  [罗天舒]

  谢谢蒙司长的解读和回答。

  接下来,让我们进入第二项主题“助力脱贫攻坚有关税收政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升到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高度,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就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为便于纳税人、贫困群众、扶贫工作者乃至全社会充分知晓脱贫攻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助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们梳理了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拟于近期发布。下面,有请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世宇解读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2018-04-27 10:09]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王世宇]

  脱贫攻坚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关系到贫困群众、政府、企业、社会力量等各类主体,税收优惠政策也涵盖产业类、区域类、特定对象类等各个方面。按照局领导要求,我们集中整理了在脱贫攻坚方面影响力大、适用面广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分领域、分税种汇编成《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拟于近期发布。《指引》分门别类列出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便于纳税人按图索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接下来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支持脱贫攻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2018-04-27 10:10]

  [王世宇]

  截至2018年4月,我国在扶贫领域共实施101项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十八大以来出台的政策达48项,占比近48%。这些政策涵盖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发展、就业创业、区域协调发展、普惠金融、慈善捐赠等6个方面。[2018-04-27 10:12]

  [王世宇]

  一、完善基础设施,打通发展“血脉”

  “要想富,先修路。”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制约贫困地区发展的瓶颈。税收通过支持交通、水利、能源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扩大贫困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促进贫困人口分享资产收益,优化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主要政策有:

  第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第二,对农田水利建设、农民住宅建设减免相关税收。

  第三,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项目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2018-04-27 10:14]

  [王世宇]

  二、加大产业扶贫,强化自我“造血”

  发展产业是脱贫的根本,没有产业发展的扶贫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村作为脱贫攻坚的主战场,立足资源禀赋,以市场为导向发展适宜的涉农产业,是脱贫致富的重要方式。税收政策持续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主体经营、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诸多方面均有优惠政策,助力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现“就地取财”。主要政策有:

  第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第三,对农民合作社、“公司+农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减免相关税收。

  第四,对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

  第五,对农膜、有机肥、滴灌产品等农资产品,以及农技等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六,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受等免征相关税收。

  第七,对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等。[2018-04-27 10:15]

  [王世宇]

  三、鼓励创业就业,激发内生“动力”

  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一个健康向上的民族,就应该鼓励劳动、鼓励就业、鼓励靠自己的努力养活家庭,服务社会,贡献国家。”税收坚持扶贫与扶志相结合,按照开发式扶贫的方针,把发展作为解决贫困的根本途径,积极支持贫困群众创业就业,激发内生发展动力。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重点群体(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和特殊群体(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鼓励贫困地区劳动力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渠道,实现就近就业、稳定就业,积极创业、返乡创业。主要政策有:[2018-04-27 10:15]

  [王世宇]

  第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二,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决定,今年还将再一次大幅提高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

  第三,对六大行业和四大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务院决定,今年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设备投资的支持。

  第四,对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实行限额减免。[2018-04-27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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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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