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层次下相关保险的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郭汉霆 人气: 时间:2018-05-16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层次是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层次包括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那么,对于企业和员工而言,不同层次下各类保险的税收规定又有什么不同呢? 一、基本养老保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建成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层次是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第三层次包括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那么,对于企业和员工而言,不同层次下各类保险的税收规定又有什么不同呢?

  一、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

  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二、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

  1、补充养老保险(也称年金,含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

  (二)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4%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某地201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 010元,则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90元〔即59 010÷12×3倍×4%=590(元)〕

  假述A先生2018年1月工资8 000元,若个人按按4%缴付年金320元,均可税前扣除;

  若按3%缴付年金240元,则只能扣除240元;

  若按5%缴付年金400元,仍只允许扣除320元,超出的8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假设A先生2018年1月工资2万元,若其按4%缴付800元年金,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590元,超出的21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另B先生2018年1月达到退休年龄,1月起每月领取年金金额为2000元,则应纳个税=2000*10%-105=200-105=95元

  2、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免税保险及其它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健康和医疗保险除外)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对企业为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补充保险,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应作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甲单位王C先生(中国公民)2018年3月工资总额8600元,其中“三险一金”合计2600元,当月单位为职工缴付补充医疗保险160元,则C先生应按下列方法计算3月的个人所得税:

  (8600-2600-3500+160)×10%-105=161元。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财税〔2013〕103号

  三、商业健康和养老保险

  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商业医疗保险(试点地区)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商业健康保险: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单凭证上须注明“税优识别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例:D先生每月工资收入12000元,并缴纳三费一金1500元,2017年7月起单位为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采取月缴的方式,每月保费300元,并取得带有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单位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为黄某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每月300元的保费应计入黄某的工资,并在税前扣除200元。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00+300-1500-3500-200=71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7100*20%-555=865元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的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信息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苏州工业园区一台资企业E先生今年30岁,月收入20000元,三险一金1908元,那么他一个月要交的个人所得税为2643元〔(20000-1908-3500)*25%-1005〕,那么在购买了月交1000元的个税养老险后,每月的个人所得税为2393元,也就是说E先生一个月少交了250元的税,30年可少交了9万左右的个人所得税。

  E先生每年购买个税养老险12000元,60岁退休,交费30年,共交了36万元,按照保险公司通常使用的4.5%的利率计算,E先生60岁时,个人账户有76.5万左右,如果按领15年来计算,每个月能领4250元左右。

  领养老金时:4250*(1-25%)*10%=318.75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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