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中的专项附加扣除要尽量简单易行

来源:金融界 作者:杨志勇 人气: 时间:2018-08-04
摘要:编者按:从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已经执行了8个年头。这8年间,中国GDP增速从47.16万亿(2011年GDP总量)攀升至82.71万亿(2017年GDP总量),最受瞩目的免征额却从未动过。如今,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大修一个月的征求意

  编者按:从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3500元的个税免征额已经执行了8个年头。这8年间,中国GDP增速从47.16万亿(2011年GDP总量)攀升至82.71万亿(2017年GDP总量),最受瞩目的免征额却从未动过。如今,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大修一个月的征求意见期结束,万众焦点聚集在免征额提高、专项附加扣除、工资薪金等性质相似的劳动所得放在一起征收等方面。然而,免征额提高、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到底能减少多少税负?是否会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庞杂的改革细则将如何落地?政府将如何面对骤增的征管成本?《金融街会客厅》推出系列对话,邀请业内知名专家,拨开庞杂的改革迷雾,为国人剖析此次改革的真正内核。

  【本期嘉宾】杨志勇,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学术委员会委员,财政研究室主任,《财经智库》副主编兼编辑部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税收研究中心主任。

  【核心观点】

  1、对免征额的理解:综合所得可以扣除的就不只每月5000元,可以理解为应该扣除的是5000元+分类所得的扣除【征求意见稿未规定,属于应该调整的缺陷】+专项附加扣除。

  2、对专项附加扣除的理解:简单化。子女教育基本上等同于子女抚养费,可以按未成年子女的年龄直接规定每年扣除一定金额,而不需要提供发票。

  3、资本所得税税率20%,低于劳动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追根溯源,最与呵护税源有关!

  4、过分强调对高收入人群征税,不利于中国吸引国际高端人才,不利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此次改革并未涉及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但其实应该降到25%。

  第一节 杨志勇:个税改革中的专项附加扣除要尽量简单易行

  金融界:多年以来,个税改革推进困难重重,阻力主要在哪?从这一次的改革进度看,您如何评价这一次改革?

  杨志勇:主要阻力在技术层面,构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税制只有得到执行才有意义。税制的设计需要考虑可操作性,且又能被各方认可,确实有难度。迄今,专项附加扣除尚未见具体方案。

  金融界:是否可以说,目前的技术层面的障碍已经清除?如何理解您提到的“技术难度”?此次增加的专项扣除在具体实施的时候,是否存在障碍?单从表面看,这需要多个部门共享一些基础数据,涉及诸多细节。政府在制定政策的时候要注意哪些方面?

  杨志勇:比如以征求意见稿中的“专项附加扣除”为例,在具体实施的时候,需要加总一个人的各类所得,这不仅可能涉及跨区域的数据联网,而且还要确认纳税人的各种“专项支出”,工作非常繁琐。所以就复杂之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我的建议是采取尽量简化的办法。

  以子女教育支出为例,可以简单根据子女的年龄来设定每年相应的扣除额,尽可能的简化,减少征管的成本。

  城市生活的不容易特别体现在居住类生活成本费用上。专项附加扣除中有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的规定。这样的扣除是否有效,取决于扣除标准以及扣除办法的确定。扣除应该简便易行,扣除标准应与实际居住成本费用大致相当。由于现实中房价与个人收入之比严重不合理,居住费用据实扣除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但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办法,逐步让这种扣除更有实际意义,以更好地帮助居民改善民生。

  关于税收征管,应明确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扣缴时为居民个人直接提供扣除凭证。为便于查验,可参照电子发票方式进行管理。这可以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适宜的个人所得税制应该是与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税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建立之后,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退税补税等工作势必大幅度增加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征管成本。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加快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现代化进程,税收观念将更加深入人心。为了让税收征管能够有效进行,具体税制设计应在各方面考虑征管的适应性问题。当然,这不是说税收征管水平就一直原地踏步,应该区分哪些税收征管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的改进与制度的优化而得到改善的。只有这样,高效率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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