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2018-06-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20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继续执行。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精神,以南昌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南昌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181元/月,南昌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727元/月。 以上标准调整自2018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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