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10-28
摘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由承受方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财税[2005]147号        2005-10-28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免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5]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由承受方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0月28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