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3-04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各地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5]21号        2005-0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以及各地反映,现对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3月4日

标签: 制造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