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契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9-12-24
摘要: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两部税法草案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两部税法草案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司法部起草形成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和契税法草案。两部税法草案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与暂行条例相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维持现行征税范围、税率不变,明确了计税依据和税收减免内容,规定了应纳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乘以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草案维持现行税率不变;拓展了税收减免范围,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调整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申报期限。

  契税法草案规定,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济;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等情形,免征契税。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其他情形;地方政府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情形。

  值得关注的是,契税法草案将暂行条例分开设置的契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期限,由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契税法草案将契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主要是为了避免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最大限度防止由于合同不确定性导致的退税、补税等问题。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和流程优化。

  根据契税法草案,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和契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税收立法步伐加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相关政策——

  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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