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桂税发[2020]57号 2020-09-10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医保局,区直大中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西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6号)精神,现就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8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二、加强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组织征收 (一)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学校应及时将入学新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以及上年已在学校参保缴费但学籍有变动的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信息传递给当地医保部门统一参保或变更登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新生可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为避免重复参保缴费,各学校应及时将已毕业学生信息传递给当地医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缴费渠道。税务部门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缴费。代收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大中专院校,可通过“虚拟户”客户端统一将所代收学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入库;个人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微信或支付宝的城市服务”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缴费,也可到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三、工作要求 税务、财政、教育、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实现“同频共振”,共同推进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开展。 (一)加强分工协作。各市、县税务、财政、教育、医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学校积极协助同级医保和税务部门,做好参保缴费宣传,推进辖区内在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范围;各级医保、税务、教育等部门加强数据传递和信息共享,教育部门及时传递或通过政务平台及时共享在校学生基础信息,医保和税务部门及时传递反馈学生参保缴费信息。 (二)落实财政补助。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参保的在校学生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联合宣传,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征缴渠道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懂政策、会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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