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发[2021]1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3
摘要: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汇发[2021]12号             2021-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进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以下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关于广州分局所询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留学购汇有关问题的复函(汇管复[2000]65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转发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汇综发[2004]106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查处违反进出口核销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135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

  二、对以下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抗震救灾中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7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9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境外投资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3]68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