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国税函[2010]13号 2010-01-22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第三条“预征率暂定为1.6%”废止。
2.依据鲁国税函[2011]4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增值税预征率从2011年2月起调整为1%。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电力事业的发展,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同时兼顾各市的收入利益,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调整如下: 一、自2010年1月(所属期)起,将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调整为按月预征、按季清算的方式,即各市级分公司每月按其实现的销售收入,依据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每季结束后,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应补(退)税额,出现多缴或留抵税款的,抵减下期应纳税额,出现应补税款的,由省公司按照各市级分公司销售收入占全省的比例,将应补税款分配至各分公司补缴入库。 二、每季结束后,省电力集团公司应填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报省国税局。省局审查后,下达税款清算通知,各市级分公司据此通知申报入库应补缴税款。 三、[部分废止]根据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情况,预征率暂定为1.6%,省局将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和税负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税屋提示——“预征率暂定为1.6%”修改为“预征率暂定为1%”】 四、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其他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仍按总局10号令及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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