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0]1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22
摘要:每季结束后,省电力集团公司应填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报省国税局。省局审查后,下达税款清算通知,各市级分公司据此通知申报入库应补缴税款。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缴纳方式的通知[部分废止]

鲁国税函[2010]13号         2010-01-22

  税屋提示——
  2.依据鲁国税函[2011]4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增值税预征率从2011年2月起调整为1%。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电力事业的发展,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同时兼顾各市的收入利益,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调整如下:

  一、自2010年1月(所属期)起,将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申报缴纳方式调整为按月预征、按季清算的方式,即各市级分公司每月按其实现的销售收入,依据规定的预征率预缴税款;每季结束后,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应补(退)税额,出现多缴或留抵税款的,抵减下期应纳税额,出现应补税款的,由省公司按照各市级分公司销售收入占全省的比例,将应补税款分配至各分公司补缴入库。

  二、每季结束后,省电力集团公司应填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报省国税局。省局审查后,下达税款清算通知,各市级分公司据此通知申报入库应补缴税款。

  三、[部分废止]根据省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情况,预征率暂定为1.6%,省局将根据该公司生产经营和税负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税屋提示——“预征率暂定为1.6%”修改为“预征率暂定为1%”】

  四、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其他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仍按总局10号令及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表.xls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