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29
摘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1〕46号),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1〕46号),从2021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我市最低工资调整,即调整为1900元;上限维持23634元不变。

  二、因缴费基数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知。

  附件: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佛山市社会保险费核定标准表 (更新时间:2021年12月)

险种 费率 缴费对象 缴费基数下限(元) 缴费基数上限(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4% 单位(含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3958 22941
12% 单位(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
8% 个人
失业保险(一档) 0.32% 单位 1900 23634
0.20% 个人
失业保险(二档) 0.48% 单位
0.20% 个人
失业保险(三档) 0.80% 单位
0.20% 个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3.00% 单位 5626
0.50% 个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一档) 4.00% 单位
0.50% 个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二档) 4.00% 单位
1.50% 个人
工伤保险一类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10% 单位
上浮至120% 0.12%
上浮至150% 0.15%
工伤保险二类 下浮至50% 0.10%
下浮至80% 0.16%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20%
上浮至120% 0.24%
上浮至150% 0.30%
工伤保险三类 下浮至50% 0.15%
下浮至80% 0.24%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30%
上浮至120% 0.36%
上浮至150% 0.45%
工伤保险四类 下浮至50% 0.20%
下浮至80% 0.32%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40%
上浮至120% 0.48%
上浮至150% 0.60%
工伤保险五类 下浮至50% 0.23%
下浮至80% 0.36%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45%
上浮至120% 0.54%
上浮至150% 0.68%
工伤保险六类 下浮至50% 0.25%
下浮至80% 0.40%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50%
上浮至120% 0.60%
上浮至150% 0.75%
工伤保险七类 下浮至50% 0.30%
下浮至80% 0.48%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60%
上浮至120% 0.72%
上浮至150% 0.90%
工伤保险八类 下浮至50% 0.35%
下浮至80% 0.56%
阶段性下调后基准费率 0.70%
上浮至120% 0.84%
上浮至150% 1.05%
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按所在单位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和单位浮动费率规定执行 单位 4588 2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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