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实收资本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查账人员可以编制实收资本内部控制制度调查表,来对企业实收资本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遵守的情况进行鉴别。 2.分析、比较实收资本账户余额的变动情况 查账人员应将本期实收资本账户余额的实际数与上期进行比较,将本期实际数与资本预算和现金预算进行比较,通过比较,分析有无异常的情况,并对此作进一步检查。 3.检查实收资本的业务是否合法 判断实收资本业务是否合法,主要是审阅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对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实收资本业务的文件、批文、营业执照等。检查实收资本的业务是否合法,包括对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依据进行检查。 (1)查账人员应检查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企业的章程、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如为合资企业,还应结合外方有关实物投资的有关技术证明资料,检查其投资方式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 (2)查账人员应检查出资依据是否合法。如果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出资,应检查投资者存入或汇入企业开户银行的进账单、交款凭证或转账支票,看其存入银行的日期、用途、金额、币种是否与企业章程、合同的规定相一致;如果投资者以实物投资,应检查实物的原始发票、验资证明、财产所有权证明等原始单据;如果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应检查专利权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和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等原始单据。 (3)查账人员应检查业务章程、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中关于出资比例的规定是否合规,再检查企业“实收资本(股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账簿和有关部门的批文等凭证,以判断投资者的实际出资与企业章程、合同、招股说明书等是否一致。 (4)查账人员应检查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明细账、银行收款单据、财产移交证明、出资证明、验收报告等单据,检查出资者的实际出资日期与企业章程、合同的规定是否一致。 查账人员应将“实收资本(股本)”明细账、有关的资产账户、原始凭证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一致。查账人员应特别注意原始凭证所反映的内容,确认股本投入的种类、币种、汇率和投入日期等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确实存在,必要时对实物资本进行盘点、核对和查询。 查账人员除了应检查企业账面上所记载的实收资本是否确实存在,即是否真实外,还应检查企业的实收资本是否都已反映在账簿中,即是否完整。查账人员应将“实收资本(股本)”明细账、有关的资料账户核对后的余额再与股本的备查账簿和有关的原始文件的记录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是否遗漏记录了股本业务。 6.检查实收资本的计价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查账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按出资者的类型正确设置了明细分类账,有无借记、漏记和错弊的行为。特别是应注意有无将国家投资记入其他投资主体账户的情况。 (2)查账人员应检查企业股票按面值发行时的发行费用是否作为开办费处理;溢价发行的溢价收入和扣除发行费用的余额是否全部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3)查账人员应检查企业股份制改造时,改组后的企业是否全部承担了原企业所有的资产和负债,净资产的作价入股是否正确。企业应将评估调整后的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的净资产折价入股,以净资产换取的股份按实际支付价折算的金额与净资产相比较,检查折算值是否全部计入“股本”账户;折算大于净资产的差额是否作为商誉;折算小于净资产的差额是否作为股本溢价记入“资本公积”账户。此外《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4)如果投资者以实物投资,查账人员就要检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如下规定:如果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按投出单位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账户,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与评价确认价值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6)如果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查账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按原有持股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本,并记入“实收资本(股本)”的明细账。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一方面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账户,另一方面贷记“实收资本(股本)”账户。 (7)如果企业在当期减资,企业收购股票的价格大于其票面价值的差额,查账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企业所收购的股票原来是溢价发行的,应首先用发行股票时的溢价进行弥补,即借记“盈余公积”账户,盈余公积仍不足弥补的,再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用未分配利润弥补,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如果企业所收购的股票原来是按面值发行的,应首先用盈余公积进行弥补,即借记“盈余公积”账户,盈余公积不足弥补的,再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用未分配利润弥补,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如果企业因严重亏损而减资,应按注销的股份借记“实收资本(股本)”账户,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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