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经制[1962]964号 1962-09-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大修理计划,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据以执行。 二、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大修理折旧率,按月提存大修理基金,专户存储,以备使用。 三、企业根据批准的大修理计划,在进行大修理工程时,如果大修理基金不够,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中调剂借用,定期归还。经主管部门调剂后如果仍然不足,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解决。大修理贷款最长期限为一年(自贷款之日起满十二个月算一年),贷款期满即应归还。 财政部 1962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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