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流发[1994]37号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13
摘要:各地接文后应对中央铁路运营业务与铁路工副业及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进行一次清理,《通知》第一条规定列为运营业务范围的收入由铁道部汇总缴纳外,对铁道部各直属铁路同的非运营业务即工付业(参见附表)取得的收入应在机构所在地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税流发[1994]37号       1994-04-13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情况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1、各地接文后应对中央铁路运营业务与铁路工副业及铁路兴办的多种经营进行一次清理,《通知》第一条规定列为运营业务范围的收入由铁道部汇总缴纳外,对铁道部各直属铁路同的非运营业务即工付业(参见附表)取得的收入应在机构所在地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铁路系统运营业务范围参照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范围执行。地方铁路运营业务收入和非运营业务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一律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3、为便于各地征收管理,凡示列入运营业务范围及工副业范围的可视为多种经营业务,按其所属税种税目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

  附件:

  1.铁路工副业经营业务具体范围(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