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外[1999]第8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01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尤其是涉外税收征管部门,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法规的学习,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这一直接对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重要性,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放在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好。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外[1999]第83号  1999-4-1

各市地方税务局:

  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十分重视。地税涉外税收主管部门成立后就部署并组织全省外籍人员所得的税收专项检查,又于1998年批复了《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的征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并抄送全省各市,对外籍人员所得和征税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对外籍人员所得的征税工作尚有一定差距,纳税人对申报所需资料以及纳税依据还不十分清楚。为了进一步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市遵照执行。

  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提离对外籍人员所得征税工作的认识。

  全面加强税收宣传,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是做好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舆论工具。各级地税机关尤其是涉外税收征管部门,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法规的学习,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这一直接对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重要性,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放在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好。

  1、各级地税机关和涉外税收征管部门的领导,要重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同时把研究外籍人员所得的税收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

  2、各级涉外税收征管部门,要结合税收宣传月,把宣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作为重要的宣传内容,进行一次广泛、深入地宣传。

  3、各级涉外税收征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刊物等各种媒体,采取传单、公益广告等多种有效形式,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认识,调动纳税人的主动申报、自觉纳税的积极性。

  二、集中力量,对重点税源进行摸底,确定征管重点。

  了解掌握税源,摸清税源底数,是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前提,也是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基础。因此,省局要求各级涉外税收征管部门要在上半年完成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源的调查工作。

  1、各级涉外税收征管部门要组织人员,集中力量,深入实地,对全地区的税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确定征管重点。

  2、做好与工商、公安、海关、外经贸委等部门的配合工作,及时掌握境外来华人数,全面了解外籍人员在各市的分布情况。

  3、加强国际情报交换,做好外籍人员境外收入的查询工作。各级涉外税收征管部门,要利用好涉外税收情报交换网络,积极开展外籍人员境外收入的查询工作,保证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核定方法。

  外籍人员进行税务登记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申报的工薪收入明显偏低或提供资料不全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可对其实行核定收入,并按核定额征缴税款。

  1、加强对外籍人员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管理,推行统一的申报方式。

  (1)加强外籍人员的税务登记工作。外籍人员办理税务登记应填报外籍人员税务登记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护照、港澳同胞还乡证、往来大陆通行证;

  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工资明细单(包括奖金、津一贴证明资料)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工资证明;

  海外驻地规定、出差规定;

  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境内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或董事会决议)。

  以上资料提供不全或者涉外税收征利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境外个人所得及有关资料的,外籍人员有义务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资料。

  (2)及时受理申报事项。各级涉外税收征管部门,在受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要尽力提供方便,并及时受理下列扣缴人和纳税人的扣缴及申报事项:

  凡由我国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支付的各项所得,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者代扣代缴;

  对无扣缴义务人或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所得的,以及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到地税涉外征管部门上门申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和邮寄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

  2、加强对外籍人员所得额的监控管理,确定统一的核定方法。

  (1)核实收入的范围。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其核定收入额征税:

  每月中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明显偏低(低于测算平均收入30%的),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明其申报数据淮确的;

  应申报境内外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全部工资薪金收入,而只申报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又不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

  由境外公司、企业派到其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不提供其派遣公司工资证明的。

  (2)核定的原则方法。各级涉外税收征管部门,可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并填制《外籍人员工资收入核定表》(见附表)。

  工资薪金收入以调查测算的各国工资薪金收入的平均收入额(该核定额不含年终加薪、奖金,见各国地区外籍人员月平均收入表)为基础额,根据公司规模、行业、职务及专业技术等级确定的三类浮动比例(见附加率表)计算出三类浮动额,基础额与三类浮动额之和即为核定的收入额。

  其他收入参照相同或类似业务中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或市场一般价格水平核定。

  四、强化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日常检查,做好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工作要点“关于开展对外籍人员所得的税收专项检查”的要求,结合我省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己部署开展了专项检查的实际,因此,对此项工作省局不再要求进行专项检查,但要强化日常检查工作,同时要做好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1、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各级涉外税收征管部门,要将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做到检查一户,查实一户,结清一户。

  2、做好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各级涉外税收征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举报案件的登记、检查工作,并要为举报人保密,保证在要求的时限内,查清结案;对举报的案件经查实,已构成大案、要案的,要移送给同级地税稽查部门查处,同时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3、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凡通过日常检查或举报发现,对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及其他应税收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并经涉外税收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要与银行部门联合,强行将税款划拨入库;对上述离境人员要与公安、海关等部门配合,按照有关文件规定,限制其离境,直到税款入库方可离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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