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2018-03-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实名办税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地税部门经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可以减少或简并与身份证明相关的附报资料,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办税员以及税务代理人。 二、身份信息采集 为方便纳税人,避免重复操作,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通过与国税部门共享方式实现。 三、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及流程 (一)业务范围 1.税务信息确认。 2.纳税证明开具。 3.延期申报申请。 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5.退库申请。 根据实施情况,后续将逐步拓展实名办税相关业务。 (二)业务流程 办税人员在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需先进行身份信息验证,再进行业务办理。以下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公民护照。 4.证明办税人员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 对提供居民身份证的,与已采集的实名办税人员信息库进行自动比对;对提供居民身份证以外其它有效证件的,通过人工比对方式确定办税人员身份。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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