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9]93号 2009-07-08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11]6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37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省国税局、地税局制定了《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有效。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审批的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由执业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全体合伙人推举一名合伙人担任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为执业注册税务师。 第三条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由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第四条 发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 (一)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起人; 2、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发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两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执业注册税务师;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 5、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执业注册税务师; 2、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3、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业注册税务师; 3、具有3年以上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涉税服务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4、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5、年龄在65周岁以下; 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执业注册税务师; 2、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3、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事务所章程(草案); 3、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出资人协议书; 6、出资证明; 7、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8、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10、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二)申请设立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提交的材料 1、《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合伙协议书; 3、各合伙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事务所章程(草案); 5、合伙人出资和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 6、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向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或《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相关资料复印件和表格要一式四份 (二)各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收到申请人的资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组,深入实地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条件的,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报批",连同有关材料,以正式公文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据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对市国税局或地税局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没有任何举报或虽有举报但经核实不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新设所审核意见报省国、地税局分管领导审批。 (四)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国、地税局分管领导的审批意见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批复文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相关资料复印件和表格,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一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存档一份,市局留存一份,税务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审核不合格的,将资料退回市国税局或地税局。 第九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统一程序,使用规范统一的文书、表格。文书、表格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到批文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到市税务机关领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印制,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由十三位组成:前两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编码(详见附表1);第三、四位为地市代码(详见附表3),第五位为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详见附表2);第六至九位为该税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的年度编码;最后四位为省级税务机关自行编制的识别码。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规范执业,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跨省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必须到业务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省内跨市从事鉴证业务的,必须到业务所在市市税务机关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各级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认可。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冠名规定以及章程(草案)、合伙协议书、出资人协议书、应载明事项以及内部规章制度包含的内容,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92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审批表》 3、税务师事务所性质编码表 4、地方编码表(山东省编码:18)(略) 5、各市代码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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