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1998]33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8]113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12
摘要:新办的商业企业如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待暂认定期满后(一年),根据实际年销售额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税字[1998]113号文补充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8]335号       1998-08-12


  省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粤国税电[1998]0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不少问题亟待明确,为了统一规范,利于执行,经部分地区税政科(处)长会议讨论,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省局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通知”规定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必须在8月底前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由于划转的时间有前有后,对不同时间划转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具体如何征税。

  根据通知要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划转工作可持续到8月底前完成。为简化手续,便于征管,对不同时间划转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如何征税问题,可根据其划转时间来确定。即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当月仍可按一般纳税人处理,自划转后的次月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出划转通知书时,应限期收缴企业库存的专用发票。

  二、"通知"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对在具体划转时标准如何掌握?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一)在具体确定划转对象时,可按以下条件掌握

  1、应以1997年度的应税销售额为准。如果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前三年或两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的,可继续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凡今年上半年(6月30日)前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80万元以上的,可继续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新办的商业企业如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待暂认定期满后(一年),根据实际年销售额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资格,凡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4、如总机构达到标准以上,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标准,其分支机构暂时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后,如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时,应包括企业免征增值税部分的销售额。

  三、工商兼营企业如何划分,其运用的征收率如何确定可否按工商企业行为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划分不清的,税率从高税务机关为小规模工商兼营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适用的征收率该如何把握。

  为统一政策,简化征收,根据"通知"要求,对工商兼营企业按上一年度工业和商业各自的实际销售额占当年其销售额的比例来确定其是属于工业为主还是商业为主,然后按相应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工商兼营企业代开专用发票所适用的征收率按上述办法确定后的主体行为性质掌握。

  四、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6%还是4%征收增值税

  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未持有效证明的,由于当地税务机关难以区分其是工业还是商业,应从高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在划转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应如何处理。

  小规模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划转后,其划转前销售的货物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可根据下述不同情况处理:

  (一)购货方在未付货款且未作财务处理的情况下,将原发票退回的,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的,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如果销假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按下太宗第2条规定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当期销售额的凭证。同时将收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粘贴在红字普通发票的存根联上。

  (二)在购货方已付货物,或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或发生部分销货退回或折让,原发票无法退回的情况下,销货方可根据证明单上所载金额按不含税销售额乘以(1+货物适用税率)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并按小规模商业企业(销货方)适用的征收率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冲减当期销售额。购货方取得此项发票后,应按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并按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分别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在处理时,购货方都应取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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