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劳社发[2004]5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1-05
摘要:对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的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优惠政策。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陕劳社发[2004]5号        2004.1.5

各市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确保各项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调整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税费减免优惠的条 件和范围

  (一)对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的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优惠政策。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除按原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其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凡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

  二、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1998年以来下岗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三)未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由当地政府确定实行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实行国有企业改制的下岗失业人员;

  (五)进行失业登记的各类城镇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六)一户两代下岗、夫妻双方下岗、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再就业困难人员。

  对上述对象,各地要积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 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帮助其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政策。

  三、放宽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

  (一)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达到规定比例的,即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和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

  (二)具备资质条 件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每介绍1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可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财政部门复核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经费直接拨付到职业介绍机构账户。

  (三)具备资质条 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的课时不得少于160学时,一般的上岗培训不得少于80个学时。

  经过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自己开业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一般的上岗培训,凡用人单位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与培训机构补贴。培训补贴经费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财政部门复核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补贴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的账户。

  四、放宽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时间期限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和陕发[2002]16号文件优惠政策条 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期满为止;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五、《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效力和范围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异地再就业的,由当地有关部门技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异地(含外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在当地再就业的,经再就业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登记后,同样按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组织起来就业开展连锁经营或加盟连锁经营的,只要连锁店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且符合规定条 件的,有关部门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

  六、放宽招收“4050”人员岗位性补贴条 件和标准

  (一)对原来仅限于公益性岗位招用“4050”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政策,调整为有条 件的地方可以对城镇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二)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均由再就业资金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各地可适当提高用于安排“4050”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补贴额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招用“4050”人员的,亦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4050”人员无人应聘的公益性岗位,放宽聘用条 件,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办法。具体的申报和拨付程序按财社[2002]107号文件和陕财办社发[2003]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七、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劳动、财政、税务、工商部门要建立互通情况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每月五日以前,应将上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分别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通报;工商、税务部门也应于每月五日以前,将上月享受税费优惠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名单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同时财政部门应于每月五日以前,将上月给与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给与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费补贴情况向当地劳动部门通报。以便各部门及时掌握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完成。

  以前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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