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1]343号 2001-11-8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要及时组织力量对所辖金融企业2000年底以前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确定纳税人截止2000年底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具体数额。 二、鉴于今年的实际情况,各金融企业在2001年实际冲减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审批手续,由各银行的分行在今年年底以前以书面申请的形式将所属的各支行2001年的实际抵扣数列表汇总上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补办审批手续,由市局统一审核批复各分行后抄送给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执行。 三、2002年及以后年度,各银行每年需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由各银行的支行(或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机构)在每年3月份以前提出申请,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交营业税)抵扣审批表》,申请当年抵扣的金额。 四、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市局批准的冲减限额内,审核各银行用该额度冲减当年的利息收入,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额度;若纳税人增加当年的冲减额度,需再次提出申请,仅就增加额部分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交营业税)抵扣审批表》,并在“本年度申请抵扣金额”一栏中加以说明。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各银行报送的《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交营业税)抵扣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局。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附件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已交营业税)抵扣审批表(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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