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5]416号 2005-10-25 税屋提示——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的意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为旅游产业发展做好纳税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大力发展旅游产业,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提高产业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旅游产业既是前景广阔的朝阳产业,又是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拉动作用的动力产业,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可以带动旅游商品生产、商贸物流、餐饮娱乐等诸多产业的发展,直接推动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产业的发展,并间接推动农业、工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 各级税务部门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职能部门,要明确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旅游产业也是生产力、旅游产业对促进和拉动经济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支持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二、加强对旅游产业单位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 一是在全省各地的纳税服务大厅对支持旅游产业税收政策进行公告,同时发放免费宣传资料,扩大优惠政策的宣传面,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文、减免税范围、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等进行详细的解答。 二是建立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政策咨询台,在内联网设制“支持旅游产业税收政策”网页,公布“减免企业所得税提供资料及减免程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程序”等相关政策规定,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查询、掌握优惠政策及审批程序。三是积极深入企业进行宣传,送政策上门,保证政策的宣传面。对新办的旅游企业在登记时宣传辅导,对原有的改制企业主动上门宣传辅导政策。各级税务部门可与旅游部门联合举办政策培训班,对管理及财务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 三、认真落实旅游产业单位相关税收政策 一是认真贯彻旅游产业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旅游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改制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我省已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相关政策。旅游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旅游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旅游景区(点)按“体育文化”行业在不超过营业收入的8%,其他旅游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比例内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是简化旅游企业涉税审批程序。对符合相关资格规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同时下放减免税权限,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申请减免税资格和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一律下放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三是为旅游产业企事业单位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凡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的旅游企业集团要给予“一对一”的纳税辅导专项服务。 四是适时安排对旅游产业发展税收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减免税不及时或税务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企业发展的,立即纠正,并通报批评。 四、公正执法,优化服务 一是做好优化服务事项的落实。在办税程序方面,从优化岗责体系入手,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办证方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由42元/套降为20元/套。 二是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加大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部门要不定期组织税政、监察、法规等部门对各基层局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保证旅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贯彻执行。 三是从税收的角度观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思考解决办法,积极向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业提出建议。同时结合河南省情,调研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反映,保证税收减免政策在我省的全面落实到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