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1]6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2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为止,暂对我区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率核定为7%。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1]64号         2001-4-28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申请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的报告》(宁会协发[2001]004号),申请对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为止,暂对我区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应税所得率核定为7%。

  对其他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事务所,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可比照此规定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