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发[1999]143号 1999-11-04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065号)第八条(一)、(二)、第九条(二)、第十四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征收管理工作做细做好。同时,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培训、辅导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真正了解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 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中“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文件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省财政厅与物价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税收入有关支出与免税收入有关支出难以划分,需采用分摊比例法确定的,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对个别全部支出确实划分不清的,方可采用全部支出分摊比例法,但要严格控制,并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省、市、县级税务机关备案。对采用全部支出分摊比例法划分应税支出金额的,其计算公式中的“支出总额”应减去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修购基金,同时加上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重新核定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防纳税人随意提高固定资产净值,减少剩余折旧年限。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设置折旧账,正确计算应税固定资产折旧数额。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已根据总局要求做进一步细化),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 六、原有事业单位重新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不属于新办事业单位,不享受新办事业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财务制度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八、医疗单位、学校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