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退税应先交纳欠税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1997]439号 1997-08-15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压缩欠税,有效组织国税收入,根据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退税款后,凡有欠税的应立即转交欠税,对拒不将退税款交纳欠税的,征税机关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为配合征税机关管理,退税机关应将外贸企业名单及申报退税的银行帐号告知征税机关(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退税的外贸企业名单及帐号见附件)。 二、有欠税的生产企业,凡发生了出口业务的,在未交清欠税款前,不得办理出口货物预“免、抵、退”税手续,不得上报审批“免、抵、退”的税款。 特此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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