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通人社劳[2021]9号 2021-07-3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1〕72号)精神,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通市市区、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2元;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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