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1999]88号 1999-07-05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税额的比例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核定税额的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人,凡只提供应税劳务的 (即只包工不包料的),按取得的包工费收入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依1%至2%的征收幅度确定计征率征收税款。凡既提供应税劳务又包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即包工包料的),仍按青地税四[1997]9号文件确定的计税依据,按取得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全部收入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及动力的价款在内)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依0.5%至1.5%的征收幅度确定计征率征收税款。具体征收比例由工程作业所在地或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总投资、施工人数等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核定。 二、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仍按市局青地税四[1998]1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 1999年全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期间,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出的应缴税款仍按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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