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进[1999]29号 1999-11-30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货物,仍按《山东省国税部门办理单证核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征收机关按规定征税。同时文中第四条停止执行,即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不再实行先征税再退税的办法。 山东省国税局 1999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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