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133号 2003-11-0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各级国税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总局“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三、[条款废止]自2003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必须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包括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电子信息采集软件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chinatax.gov.cn、http://130.9.1.248)下载,或集成到本地区网络申报软件中。主管国税局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8栏“7扣除率”的“金额、税额”项数据与《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数据进行核对,如不一致,应退纳税人重新申报。 四、我省货物运输发票清单信息采用国税局、地税局省级同级传输模式;市地级国税局应在当月22日前将本地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汇总信息传递给省局(ftp:8016162用户名zjgs口令sjsc)。 五、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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