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一[2000]40号 2000-04-18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文件精神,现对“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其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纳税人(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下同)从事“四技”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合同文本,先到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再向主管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但纳税人的一件技术合同文本,需要免征营业税税款在10万以上(含10万元)的,由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应报经省地税局审核。 (二)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审核同意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各地也可采取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审批手续的办法:即纳税人就“四技”收入提出书面延期纳税申报申请,报经主管地税局批准。在批准延期纳税申报的期限内,采取核定税额的办法预缴税款,同时要求按规定办妥审批手续。 二、各级地税局在审核免征营业税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点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可以不予审批。对弄虚作假的,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优惠。 三、各县、市地税局将各自免征营业税的审查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地税局,各市、地地税局应于当年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税政一处。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技”收入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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