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1996]22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23
摘要:单位对个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总原则是按合法的差旅费凭证据实扣除,不能提供凭征的按包干收入的 20%-40%扣除,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6]222号      1996-12-23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条款废止]个人取得的医药费包干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企业从福利费中付给个人的部分,从其他渠道支付的不允许扣除。

  2.[条款废止]个人从工资中支出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凡符合统一规定标准的,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工资中扣除。

  3.单位对个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总原则是按合法的差旅费凭证据实扣除,不能提供凭征的按包干收入的 20%-40%扣除,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 [条款废止]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的年薪制企业,以县(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为限。否则,其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薪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5.个人打假索赔所得,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村养殖专业户(鸡、牛、羊)所得,不属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参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执行。对于建帐较为规范的,查帐征收;对于建帐不规范或无帐的,可实行定额(率)征收,具体执行标准由县(区)级地税机关视具体情况核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