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6]222号 1996-12-2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第一、二、四条条款废止。
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条款废止]个人取得的医药费包干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只限于企业从福利费中付给个人的部分,从其他渠道支付的不允许扣除。 2.[条款废止]个人从工资中支出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凡符合统一规定标准的,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工资中扣除。 3.单位对个人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个人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 ,总原则是按合法的差旅费凭证据实扣除,不能提供凭征的按包干收入的 20%-40%扣除,具体标准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 [条款废止]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的年薪制企业,以县(区)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为限。否则,其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薪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5.个人打假索赔所得,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村养殖专业户(鸡、牛、羊)所得,不属农业税(含农林特产税)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参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执行。对于建帐较为规范的,查帐征收;对于建帐不规范或无帐的,可实行定额(率)征收,具体执行标准由县(区)级地税机关视具体情况核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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