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哈地税发[2002]109号 2002-08-20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函[2008]3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地税局《关于改进和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现就加强对我市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下列个人作为高收入者: (一)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上市公司等单位中部门经理及相当于部门经理职务以上人员;股份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星级饭店、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所属单位中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二)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 (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股份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及个体工商业大户业主; (四)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税务师; (五)企业承包、承租人、技术人员、供销人员、建筑工程承包人;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籍人员和中方的中高级雇员、外籍教师; (七)教授、副教授、中学特级、高级教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八)演员、时装模特、乐手(师)、音响师、化妆师、摄影师、美容美发师、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九)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十)导游、厨师、股评人、操盘手、装饰装修设计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十一)其他年收入达到五万元以上的个人。 二、高收入者在取得下列收入时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具体征管办法: (一)、对高收入者,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和缴和高收入者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收方法。即:支付单位在扣缴税款后逐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申报;高收入者在取得应纳税所得时亦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支付单位在支付和扣税、高收入者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高收入者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本年度的各项收入和缴纳税款情况。高收入者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为本人任职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自由职业者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为居住所在地地税机关。外籍个人(除开发区企业外籍个人应向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为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高收入个人可以委托授权机构或者自然人代理申报,委托协议须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高收入个人有义务和责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高收入者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一); 2.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附件二); 3.本单位以外取得所得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为高收入者的信息资料保密,设专人管理。 (二)、各地税主管机关要以书面《通知》(附件三)形式通过代扣代缴单位通知高收入者办理涉税事宜,要对辖区内确定的高收入者进行监控,一人一档,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编码(附件四《编码说明》)建立档案,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不同区域内纳税人的信息进行交换、核对,实行跟踪管理。 纳税人档案包括: 1.高收入者基本情况登记表。 2.高收入者纳税申报表。 3.纳税人完税凭证或本单位以外取得所得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4.扣缴义务人扣缴报告表(附件五)。 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6.自行中报情况和扣激情况的稽核结果及检查不符时的处理决定。 7.对高收入者进行税务稽查的税务稽查底稿。 8.其他。 (三)、加强稽核。定期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扣缴义务人申报和扣激情况进行稽核。 (四)、对厨师、理发师、美容师、桑拿浴服务人员、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演职人员、音响师、服务人员、婚纱摄影师和化妆师、私人诊所医师应申报查实征收。对不能据实申报的可以调典,据以定员定额核定征收。继续执行《关于对部分行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哈地税五字[96]第8号)。 (五)、基层税务机关须按高收入者档案编码建立台帐(附件六),按季报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统计表(附件七)。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宣传,对高收入者和扣缴义务人财务负责人加强政策辅导和培训,为其正确履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提供良好服务。 五、税务机关对不履行自行申报纳税的高收入者和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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