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税款账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449号 2003-09-23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返还税款账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莆田税发[2003]122号)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实际收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的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1995]6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即企业实际收到增值税退还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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