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0]546号 2000-12-19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京政函[2000]166号)的精神,自2001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部门将采取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在办理车务手续的有关环节查验征收机动车车船使用税,为做好本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批复精神,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做到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三落实,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联合办公的相关工作办法,共同做好车船使用税的查验征收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本市各级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旧车交易市场及机动车检测场联合办公,设立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查验征收窗口。 (一)在新车办理牌证时,凡经公安交管部门审核,符合办理牌证发放手续的车辆,须先到税务征收窗口办理完税手续后,公安交管部门方给予办理发放牌证手续。 (二)在机动车年检时,税务征收窗口查验其完税情况,对未依法交纳车船使用税或未依法办理免税手续的机动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 (三)凡进入机动车旧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车辆,在办理有关手续的同时,税务征收窗口要进行查验是否完税,对未纳税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三、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依照公安交管部门实际协查纳税车辆税额的5%向其按季提取返还手续费。 四、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征收采取税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办公的方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发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牌证时,一并征收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有关具体工作另行布置。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通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地方税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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