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不设在农村的村办集体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2000]186号 2000-07-17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你局《关于不设在农村的村办集体企业应否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玉地税报[20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对区内村及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给予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主要是地域免税的概念,其目的是积极扶持村级集体企业因地制宜开发和利用本地自然资源,以引导农民致富。因此,对村办集体企业应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1994]62号)第九条免税政策,对不设在农村,而设在县(市)区、镇、城区范围内的村及村以下办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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