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4]42号 1994-12-23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珠地税发[1994]08号请示悉。关于广告公司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能否扩大扣减范围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电话答复,对广告公司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通知(省局粤地税发[1994]007号文已转发各市)中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广告代理业的计税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不得再扩大扣减范围。广告设计费、转包给第三方的广告制作费等等费用均不得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中扣减。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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